申请执行人周某,女。
被执行人林某,女。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9)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林某所有的双坡北路华西综合楼四栋第一层第4、X号门面两间予以拍卖,但该门面拍卖款不足清偿本案债务及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的欠款本息。经本院通知,被执行人林某同意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塔北支行抵押权范围内的双坡北路华西综合楼四栋第一层第2、X号门面两间变卖给王某莲、海小飞,变卖款项优先支付本案债务及抵押担保债务,本案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买受人王某莲(身份证号码(略))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购买取得被执行人林某名下双坡北路华西综合楼四栋第一层第X号门面的房屋所有权,买受人海小飞(身份证号码(略))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购买取得被执行人林某名下双坡北路华西综合楼四栋第一层第X号门面的房屋所有权,本院予以确认。该门面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莲、海小飞之时起发生转移,门面总价款以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核准的面积计算。
二、买受人王某莲、海小飞可持本裁定书向邵阳市房产局所属房屋产权监理处、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与国土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