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娘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姑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略)。系原告之姨。
被告郭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杨陵区人大离职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代理审判员王西江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