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朱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某萍
审判员赵某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