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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家喝过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睢民公路到民权县X路,又沿冰熊大道往西行驶至民权县交警大队附近时被当场查获。后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12mg/x。被告人蔡某系酒后驾车在繁华路段行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内繁华路段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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