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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邱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焦作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邱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某丁、万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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