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邱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丽娟,焦作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邱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某丁、万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审判员王文龙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