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卫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住(略)。
原告卫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被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往来,嗜赌成性。被告多次写下保证书,仍然不见悔改,原告无法忍受,于2009年10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很少关心儿子,就连儿子开刀被告也未曾来看过,原、被告夫妻感情已逐渐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房屋问题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故另行处理。
被告康某辩称,婚后双方为被告打游戏机等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是事实,但被告没有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确实感到自身有不足之处,所以经常打电话给原告,对原告、儿子加以关心,但原告不让被告看儿子,也不给被告和好的机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康某某。婚后双方为被告经常玩游戏机、赌博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写下保证书表示改正,但实际未能彻底改过,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9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诉。因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坚持要求和好,原告则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被告今后应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主动与原告多加沟通,取得原告谅解。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争取夫妻重归于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卫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益美芳
审判员杨德新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