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天至秋天期间,被告人薛某伙同焦显冲、薛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双塔乡X镇多次分别盗窃葛xx、汪xx、刘xx、王xx家的狗6只,价值1200余元。被告人薛某于2011年6月21日自动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徐某、王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葛xx、汪xx、刘xx、王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扈琳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