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张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4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生育三子女,大儿子张X,现年28岁,已婚;二女儿张X,现年26岁;三儿子张XX,现年22岁,三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赵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XX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位于昝村X组的平板房三间由原告赵某和被告张XX各有一间,客厅一间原、被告双方共有;
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XX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