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现系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柳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孙某之母。
被执行人梁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村,现系龙钢集团炼钢分厂职工。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韩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韩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梁XX支付抚养费8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已将(2007)韩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孙某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份抚养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韩某字第x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徐X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