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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被害人孙××家中,因感情纠纷用手朝孙××左脸扇一巴掌,又用拳头朝其背部、腹部、肋部猛打,致使孙××左第6、9、10、11肋骨及右第9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孙××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及到案经过、证人王××、赵××证言、被害人孙××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兰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兰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艺伟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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