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本院于201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19日在志丹县X乡民政办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女儿乔某,现在志丹县城关小学上学。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斗殴。现在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同意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有债务x元。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结婚证、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乔某由被告刘某抚养,由原告乔某给付被告刘某孩子抚养费x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x元;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偿还;
四、原、被告及孩子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