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个体户。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原告给被告所经营的志丹县华阳酒店供应酒水、饮料等物品,至2010年6月份,被告共欠原告上述款项x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x元后再至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x元。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欠条、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2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李某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