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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丁某与被告朱某、莫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44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原告丁某,女,43岁,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朱某,男,46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被告莫某,女,45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丁某与被告朱某、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丁某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丁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50元,由原告李某、丁某负担。

审判员杜修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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