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公某,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该公某员工。
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xx,该公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某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x公某与被告x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公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xxx村,合同履行地亦在xx市X区,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要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xx市X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xx旅游渡假有限公某住所地属xx市X区,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承揽并安装)亦在xx市X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公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xx市X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王琦
人民陪审员贾泉俊
书记员余洁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