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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xx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2010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xx于2010年7月份在西京医院门诊看病时从一男青年处花一千元购买一份虚假住某病历及票据,后于2010年8月13日持虚假病历及票据在华县X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办理完成合疗补偿手续,补偿金额为x.80元。后合疗中心入户核查发现史xx病历不实,被告人史xx心中害怕,遂在其家中将领取补偿金的支付凭证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郭xx的证言,华县X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证明材料、华县X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补偿审核审批表、住某补助支付凭证,西京医院的证明材料及虚假的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某、出院证、病人费用清单、病历,华县公安局柳枝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病历报销,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史xx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犯罪情节,依法予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x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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