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系陕西省洛南县X村,现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省韩某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周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住韩某市X镇下峪口。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建斌公开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周XX自愿离婚。
二、女孩周欣怡由被告周XX抚养,原告张某乙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元。
三、原告陪嫁物木兰牌125型摩托车一辆、TCL牌双缸洗衣机一台、碟机一台、被子三条、毛巾被一条、床单三条及原告衣服归张某乙所有。家中其余财产归被告周XX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