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无业。
被告陈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某下峪口煤矿,现关押于韩某市看守所。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陈X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XX。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具状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乙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女孩陈XX由被告陈X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