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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被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恒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双方于2009年10月10日从网上相识谈婚。2010年2月23日双方自愿一起到平南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苏某兴。生育儿子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对孩子不闻不问,不给孩子生活费,同时还打骂其,矛盾越来越紧张。为此,其认为双方无法相处下去,便于2011年农历五月初六日收拾衣物带儿子回娘家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儿子由其抚养。

被告苏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很好。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对其产生误会,本来其有打工高工资的月收入,原告坐月及出月后一两个月,为照顾原告及小孩其主动向单位请假,并得单位同情及照顾,休假不上班期间还每月得单位付给工资2500元。并取得打工单位的同情,待原告出月后可以带原告一起到单位打工,每人每月工资8000元。但原告不信,并于小孩满月后提出小孩有病回娘家料理好些,其认为有理便于2011年农历五月初六日亲自护送原告带小孩回娘家并给了400元钱。之后不知何因,原告叫其上去杰孩子回家,同月初十日,其上去,同月十二日其父亲又上去,至七月初三十日其又上去。最后原告托人带孩子到东站叫其父亲带回。目前,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从网上相识谈婚。于2010年2月23日,双方自愿到平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为平结字第x号。2010年12月10日,婚生儿子苏某兴,现在被告家。2011年农历五月初六日,为小孩的护理问题,被告运送原告带小孩回娘家居住生活。2011年农历五月十二日,被告祖父到原告娘家接原、被告的小孩回家。2011年7月12日,被告到原告娘家恳求原告回家未果。同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原告提供的《查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感情亦一般。矛盾的原因在于原告对被告、关心爱护的不够正确理解。如果原告弄清和进一步理解被告不用上班而有固定收入的事实,被告能够进一步解释原告明白,双方消除误会,相信双方和好如初是有希望的。原、被告之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法院受理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上诉费300元(开户名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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