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住所地修武县云台山。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修武县林业局。住所地修武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云台山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修武县林业局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6)修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云台山管理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修武县林业局的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06)修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某龙
审判员李某香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焦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