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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王某某,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八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元退回林州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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