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X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卫青、王某某,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八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4元退回林州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迎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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