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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79年5月5日出,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文奇,系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群,系陕西省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文奇、被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申宇航

代理审判员孙风云

代理审判员李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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