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79年5月5日出,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文奇,系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群,系陕西省汉中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何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文奇、被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张某乙负担。
审判长申宇航
代理审判员孙风云
代理审判员李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