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2011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X伙同蔡XX、邱XX(二人均已判刑)将受害人杨某停放在西安市第四制药厂家属院门口的出租车(陕x)挡风玻璃砸烂,盗走车内计价器,并向受害人索要1500元赎金。受害人交赎金后,陈X分得赃款500元。
庭审中又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000元已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陈X及其同伙蔡XX、邱XX供述、指认现场笔录、调取物证笔录、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陈X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王玲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小锋
本案涉及下列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