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玉,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郭某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张某乙玉,被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王胜利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