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任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又名冯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冯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常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冯某为顺利承接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配楼工程、北病房楼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让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张卫某给予帮助,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送给张卫某现金1万元、2010年春节前送给张卫某现金2万元、2011年春节前送给张卫某2万元定活两便存单一张。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常某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且有张卫某、周秀某证言、被告人常某、冯某户籍证明、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配楼及附属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协议书及建筑合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冯某在承接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西配楼、北病房楼工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张卫某5万元钱,核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常某、冯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娜
审判员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