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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甲、乔某、王某乙、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X村胡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乔某、王某乙、关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华,被上诉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乙、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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