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X村胡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郑州市X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乔某、王某乙、关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华,被上诉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乙、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有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退还李某。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