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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鹿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某乙

委托代理人鹿某丙(系鹿某乙之女)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己

上诉人鹿某乙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李某戊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给上诉人鹿某乙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000元(已付的x元已扣除)。如被上诉人李某戊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加付2000元违约金。

二、被上诉人李某己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鹿某乙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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