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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龙翔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翔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建科,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龙翔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龙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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