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翔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建科,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郑州龙翔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龙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焦新慧
代理审判员赵艳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