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大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德。委托代理人魏琪润。上诉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借款本金x元。此款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x元;之后于2011年7月30日前、2011年8月30日前、2011年9月30日前、2011年10月30日前各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1年11月30日之前付清。第一笔x元的款项以交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日期为准,其余款项由双方代理人交接。
二、被上诉人刘某自愿放弃要求上诉人刘某在本案中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四、如上诉人刘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双方同意按总额x元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素芳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