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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曾用名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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