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曾用名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