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1)新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松
代理审判员沙莎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