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张某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乙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被上诉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0元,了结本案纠纷。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