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X镇政府东50米(振兴大道北侧)。
代表人金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春林,法律顾问。
上诉人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因与被上诉人(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昌,上诉人白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上诉人白某丁,被上诉人(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冯春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白某乙预交2300元、白某丙预交2300元、白某丁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王怡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