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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与(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X镇政府东50米(振兴大道北侧)。

代表人金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春林,法律顾问。

上诉人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因与被上诉人(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永昌,上诉人白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凯,上诉人白某丁,被上诉人(略)信用合作联社郑庵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冯春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白某乙预交2300元、白某丙预交2300元、白某丁预交2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王怡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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