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金泰丰大厦X楼。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5343.9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以自觉履行完毕5343.9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雯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