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x,女,1982年元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乡。
被告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x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x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审判员严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