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许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河北省沧州市X乡人,现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与张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廊坊XX石油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靳志刚
审判员李永胜
审判员于福彬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田颜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