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湛xx,男,38岁,汉族,农民,住丰都县X镇。
委托代理人况万学,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男,37岁,汉族,居民,住丰都县X街道。
被告杜xx,女,47岁,汉族,居民,住丰都县X街道。
被告杜xx,男,38岁,汉族,农民,住丰都县X街道。
原告湛xx与被告杜xx、杜xx、杜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树林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xx的委托代理人况万学,被告杜xx、杜xx、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湛xx诉称:杜xx、杜xx、杜xx系杜全学之儿女。2006年3月8日,原告湛xx以x元之价向三被告之父杜全学购买了位于丰都县X街X路居委一支路X号附1-X号(房号X-X-X#)住房1套,过户费用由原告湛xx承担。现杜全学因病去世,原告湛xx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变更登记未果。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湛xx与杜全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三被告协助原告湛xx办理该房屋过户,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
被告杜xx、杜xx、杜xx辩称,原告湛xx所诉卖房事实部分属实。该房屋卖后其产权证一年就办理,父亲杜全学尚在,是原告湛xx长达几年不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其父去世后,原告湛xx也未通知三被告协助过户,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杜xx、杜xx、杜xx承认原告湛xx在本案中主张的卖房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应认定原告湛xx与杜全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杜全学已去世,三被告作为杜全学之子女应当协助原告湛xx办理该房屋权利变更登记。双方就是否存在违约的事实发生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湛xx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应予准许。故原告湛xx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由三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湛xx与杜全学于2006年3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由被告杜xx、杜xx、杜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协助原告湛xx将坐落于现丰都县X街X路居委一支路X号附1-X号(房号X-X-X#)住房1套(建筑面积83.46m2,登记权利人:杜全学)变更登记为权利人湛xx。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树林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