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因本案于2011年8月12日被佛山市X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骆政伟等人驾驶豫x长安新星面包车到西平县X村,将田某光骗至面包车上实施殴打后强行带至上蔡县城宾馆内非法拘禁至下午八时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骆政伟供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苗某、胡某、赵X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孙国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