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罗破字第1-X号
申请人罗山县供销社零售公司破产管理人罗山县丰华破产清算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破产清算事务所所长。
本院根据罗山县供销社零售公司的申请,已于2009年3月23日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罗山县丰华破产清算事务所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2009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估价、处某、分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该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已经裁定确认按该分配方案并已执行,破产财产现已分配完毕。
现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罗山县供销社零售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山县供销社零售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案件受理费x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伯强
审判员陈长春
审判员黄庆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玛铃(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