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罗经破字第13-X号
申请人罗山县楠杆供销合作社破产管理人罗山县楠杆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杨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罗山县楠杆供销合作社的申请,已于2004年7月6日依法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指定破产管理人罗山县楠杆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组对该社的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某、分配。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该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已经裁定确认按该分配方案并已执行,破产财产现已分配完毕。
现因该社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罗山县楠杆供销合作社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社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山县楠杆供销合作社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案件受理费x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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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某强
审判员黄庆林
审判员陈长春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玛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