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通力工程承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李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郑州市X区X街道办事处马李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李某村委会)与河南省通力置业公司、河南省通力工程承包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被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予以撤销,已非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2006)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不当,应予撤销。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林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