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某因与被上诉人东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某、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军丽、被上诉人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人安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