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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某因与被上诉人东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军丽,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某因与被上诉人东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某、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军丽、被上诉人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人安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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