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李景荣,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二申请人祖母。
申请人闫某、闫某要求宣告赵小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赵小慧,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X村,系二申请人母亲。赵小慧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2011年3月7日,河南省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与原阳县X镇派出所共同出具失踪证明一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9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赵小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小慧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现申请赵小慧失踪,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证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小慧为失踪人;
二、指定闫某、闫某的监护人李景荣为失踪人赵小慧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武树山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建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