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石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元,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共计x元。
执行中,我院于201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时履行,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我院予以司法拘留。并于次日将案件款全部履行,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全部予以放弃,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