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刘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代理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