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人民币5972.91元(医疗费人民币812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75元、辅助用品费人民币11元、交通费人民币22元,以上总金额的70%);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