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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陕西省××市××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文锋,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X组。

委托代理人马安民,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进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现原告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提出离婚,被告田××表示同意。

二、被告田××自愿给付原告潘××经济帮助款2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减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进学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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