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陕西省××市××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文锋,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X组。
委托代理人马安民,系陕西省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与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党进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现原告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提出离婚,被告田××表示同意。
二、被告田××自愿给付原告潘××经济帮助款25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减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党进学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郝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