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俊宁,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军,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日升印刷有限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科亿尔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