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赵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的(2011)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赵某于2011年8月31日前向被上诉人吴某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当事人可直接向一审法院履行)。
二、余款5000元由上诉人赵某在2011年11月30日前向被上诉人吴某支付。
三、因睢宁县卫生局已出具情况说明,该单位不再另行起诉赵某本案争议款项,故赵某就本案争议款项向吴某履行完毕后,视为向睢宁县卫生局履行完毕。
四、如赵某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吴某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元由吴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赵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魏俊哲
代理审判员韩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