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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原审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负责人冯某。

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原审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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