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负责人冯某。
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原审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