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张某乙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x元的借款义务。申请人周某于201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乙的财产预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现查明,张某乙于2011年9月28日将x元的财产转移至张某乙的弟弟张某乙明个人账户上。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乙明在长沙市建设银行的存款x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高慧